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結果犯行爲犯危險犯三者的區別是什麼

本文已影響 3.21W人 

一、結果犯行爲犯危險犯三者的區別是什麼

結果犯行爲犯危險犯三者的區別是什麼

1、結果犯

是指不僅要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爲,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

以故意殺人罪爲例,行爲人對被害人着手實施殺害行爲後,只有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如果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2、行爲犯

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爲的完成作爲犯罪既遂標準的犯罪,即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而是以行爲的完成爲標誌,但這些行爲並非一着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個實行的過程,要達到一定程度。

比如,誣告陷害罪是行爲犯,在行爲人實行了誣告陷害行爲的場合,即成立該罪的既遂,至於被誣陷人是否受到了刑事處分不是成立該罪既遂所必要的。

再如綁架罪,只要實施了綁架行爲,實際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犯罪即告既遂,而不需要實際勒索到財物或達到其他非法目的。

3、危險犯

是指以行爲人實施的危害行爲造成法定的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爲既遂標誌的犯罪。比如,破壞交通工具罪,造成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的危險,就認爲犯罪既遂。並不要求必須實際造成這些交通工具傾覆,纔是犯罪既遂。

二、想象競合犯和轉化犯的區別有哪些

想象競合犯並不是轉化犯。競合犯是指基於《刑法》明文規定的具有獨立構成要件且性質各異的數個犯罪(即原罪或被結合之罪)之間的客觀聯繫,並依據刑事法律的明文規定,將其結合成爲另一包含與原罪相對應的且彼此相對獨立的數個構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結合之罪),而行爲人以數個性質不同且能單獨成罪的危害行爲觸犯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態。

像競合犯是指行爲人基於一個(或數個)罪過,實施一個危害行爲,而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形態。

區別:

其一,想像競合犯只有一個危害行爲,而結合犯有數個危害行爲。

其二,雖然想像競合犯也不存在數罪併罰的問題,但它與結合犯不實施數罪併罰的根據不同。想像競合犯是實質的一罪,系一行爲觸犯數罪名,但只符合一個完整的犯罪構成,構成此罪則不可能構成彼罪,否則有對同一行爲重複評價之嫌。

因此,在處罰上,想像競合犯多采用“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而結合犯之所以不數罪併罰,就在於法律已明文將數罪規定爲一罪,而只需依此罪定罪處罰。

其三,結合犯具有法定性,其構成、定罪、處罰皆由法律明文規定。法官無自由裁量之餘地。而想像競合犯,我國現行刑法未對其處罰作出具體規定。

想象競合犯和轉化犯的區別有想象競合犯只純在一個犯罪行爲,而轉化犯可能會涉及到多個犯罪行爲。因爲想象競合犯只會涉及到一個罪行,所以不會涉及到數罪併罰等方面的問題。同時在國的法律體系當中,並沒有對想象競合犯作出相關的處罰。

猜你喜歡

熱點閱讀

最新文章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