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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犯和危險犯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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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結果犯和危險犯的區別是什麼?

結果犯和危險犯的區別是什麼?

行爲犯,結果犯,危險犯的區別:

結果犯是指不僅要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爲,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

以故意殺人罪爲例,行爲人對被害人着手實施殺害行爲後,只有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如果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只能成立犯罪未遂。行爲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爲的完成作爲犯罪既遂標準的犯罪,即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而是以行爲的完成爲標誌,但這些行爲並非一着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個實行的過程,要達到一定程度。

比如,誣告陷害罪是行爲犯,在行爲人實行了誣告陷害行爲的場合,即成立該罪的既遂,至於被誣陷人是否受到了刑事處分不是成立該罪既遂所必要的。

再如綁架罪,只要實施了綁架行爲,實際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犯罪即告既遂,而不需要實際勒索到財物或達到其他非法目的。危險犯

是指以行爲人實施的危害行爲造成法定的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爲既遂標誌的犯罪。比如,破壞交通工具罪,造成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的危險,就認爲犯罪既遂。並不要求必須實際造成這些交通工具傾覆,纔是犯罪既遂。

二、具體的區別是什麼?

結果犯是指不僅要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爲,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以故意殺人罪爲例,行爲人對被害人着手實施殺害行爲後,只有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如果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危險犯是指以行爲人實施的危害行爲造成法定的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爲既遂標誌的犯罪。比如,破壞交通工具罪,造成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的危險,就認爲犯罪既遂。並不要求必須實際造成這些交通工具傾覆,纔是犯罪既遂。

《刑法》第二十二條,爲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綜上所述,要求具體侵害對象的是結果犯,不要求具體侵害對象的是行爲犯。以發生結果爲既遂條件的稱爲結果犯,不以發生結果爲既遂的犯罪稱爲行爲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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