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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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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區別是什麼?

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區別是什麼?

危險犯是以法益發生侵害的危險作爲處罰根據的犯罪。危險犯包括具體危險犯和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性是在案件中實際存在的危險,而抽象危險性是行爲認定爲發生侵害結果的危險性。

所謂具體危險犯,是指需要在司法上就具體個案進行是否存在現實性的具體性危險判定的一種危險犯類型;抽象危險犯,是在司法上以一般的社會生活經驗爲根據,認定行爲通常具有發生侵害結果的危險,因而不需要在個案中進行具體判定的一種危險犯類型。

比如說放火罪屬於具體的危險犯,只有根據行爲當時的具體情況(火力大小、與可燃物距離地遠近等),客觀地認定使對象物燃燒的行爲具有公共危險時,才能成立放火罪;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是抽象的危險犯,根據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認定竊取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爲具有公共危險時,就已經成立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二、危險犯存在犯罪中止形態法律中如何認定?

只要符合犯罪中止條件,都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有以下特徵:

1.中止的時間性。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在犯罪行爲開始實施後,犯罪呈現結果前均可中止。包括預備階段的中止、實行階段的中止和實行行爲終了的中止。

2.中止的自動性。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爲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3.中止的客觀性。中止不只是一種內心狀態的轉變,還要求客觀上有中止行爲。

4.中止的有效性。不管是哪一種中止,都必須是沒有發生作爲既遂標誌的犯罪結果。

《刑法》

第二十四條 【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危險犯如果符合犯罪中止的條件可以認定爲犯罪中止,中止的條件包括中止是否有效,中止是否具有客觀性,中止是否具有自動性還有中止是否具有時間性,犯罪中止如果造成損害也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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