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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損毀他人財物2萬判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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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刑,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損毀他人財物2萬判刑嗎?

2、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對象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物,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但是,如果行爲人所故意毀壞的是本法另有規定的某些特定財物,危害其他客體要件的,應按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例如,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則第2章有關罪名論處。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

3、立案標準: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犯罪行爲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當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是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同時責令行爲人賠償損失。

我國,故意損毀他人財物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就已經涉嫌刑事犯罪,如果損毀他人財物的數額在2萬元以上,性質還是非常嚴重的,不過,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夠在檢察院提起公訴之前,主動賠償受害人,並且也有良好的認罪悔罪態度,法院還是會適當從輕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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