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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損毀他人財物需要主觀故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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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損毀他人財物需要主觀故意嗎?

故意損毀他人財物需要主觀故意嗎?

故意損毀他人財物需要主觀故意,故意毀壞他人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因此,是否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則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則屬一般違法行爲,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條規定,給予拘留或警告,單處或並處罰款,責令賠償損失。

如果是我國的犯罪嫌疑人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毀滅或損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的手段特別惡劣的;出於嫁禍於人的動機等。由於我國刑法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數額未作出明確界定,“數額較大”一般爲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數額巨大”爲五萬元以上。犯故意破壞財物罪。

(1)數額較大(福建省數額標準1萬元-5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數額巨大(福建省數額標準5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實踐中,犯罪數額的認定觀點主要有以下三種,計算公式分別爲:犯罪數額=恢復原狀所需要的所有費用總和;犯罪數額=財物損失價格=恢復原狀所需要的所有費用總和(恢復原狀所需主要材料費×綜合成新率恢復原狀所需輔料費 工時費等合理費用)-殘值;犯罪數額=原值-殘值。

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立案標準是什麼?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現實生活當中故意毀壞他人的財產是需要受到一定的處罰的,不管是有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因爲如果已經達到了數額較大的程度,那麼是按照刑事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罰的,畢竟是一種犯罪的行爲,但是從主觀構成要件上來說的話,必須是基於故意才能夠構成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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