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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房合同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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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會議紀要》十、借名買房的認定和處理

借名買房合同的法律法規

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記人)爲被告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的,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訴,要求出名人爲其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房屋騰退糾紛中,被告方以雙方之間存在借名買房關係作爲抗辯的,法院應當釋明其可以提出反訴要求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當事人堅持不反訴的,應就其抗辯是否成立進行審理並作出判定。

《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十六條 借名人違反相關政策、法規的規定,借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並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張確認房屋歸其所有或者依據雙方之間的約定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一般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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