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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勞動糾紛怎麼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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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勞動糾紛怎麼打官司?

一、勞動者勞動糾紛怎麼打官司?

1、勞動者若是想要採取起訴的方式處理勞動糾紛,需要向法院提交證明自己已經提出過勞動仲裁申請的材料。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勞動爭議糾紛應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用人單位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服,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二、發生勞動糾紛後若是想要起訴,必須要提出勞動仲裁申請嗎?

1、發生勞動糾紛後若是想要起訴,並不是必須要提出勞動仲裁申請。

勞動爭議糾紛原則上應仲裁前置,即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仲裁裁決後再向法院起訴;但也有例外情形,如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出具的工資欠條爲證據,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的,可直接以追索勞動報酬糾紛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爲證據直接提起訴訟,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的,視爲拖欠勞動報酬爭議,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2、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不適用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

雖然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爲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的,視爲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但此類案件有別於普通民事糾紛。“追索勞動報酬糾紛”屬“勞動合同糾紛”項下的四級案由,仍應適用勞動合同糾紛的管轄原則,即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通常情形下,發生勞動糾紛後、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之前,是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後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存在申請仲裁主體不適格等情形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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