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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買房違約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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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人看到房價上漲後拒絕賣房,屬於民事違約行爲,要承擔三種違約結果:一是繼續履行合同。二是採取措施補救。三是賠償缺失。這三種違約結果是由買房人選擇的。因此,買房人可以不要賣房人返還定金,而要求對方必須繼續履行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爲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賣房買房違約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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