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拆遷安置

法律規定誰有資格拆除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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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誰有資格拆除違建?

法律規定誰有資格拆除違建?

對於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強拆;一切違章建築,由規劃城建管理部門視其情況輕重,分別作如下處理:

1、凡違章建築經發現制止後,違章單位接受批評,承認錯誤,並在規定期限所主動拆除者,免於處罰;

2、違章建築在規定期限以內,不按處理決定辦理,或拒絕執行,企圖造成既成事實者,由規劃城建管理部門僱工代拆,以料抵工。並處以工程總投資額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的罰款,對違章主使人處以當月工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3、有嚴重影響或重大危害的違章建設,不執行違章建築停工通知,強行施工,抗拒拆除者,應從嚴處罰,除由規劃城建管理部門僱工代辦,以料抵工,如違章材料不能抵除僱工費用時,由違章單位補足補償費外,同時處以工程總投資額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罰款,對違章主使人處以當月工資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4、凡違章建築對市政設施、園林綠化、文物古蹟等造成損失者,按照政府有關規定賠償損失。

二、違章建築的認定標準

在拆遷徵收領域中,違章建築的類型主要有: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批准範圍、內容施工的;

(2)自建房,即在現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頂、陽臺自建建築物;

(3)未經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內的集體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且該集體土地使用權系透過農民私自轉讓取得;

(4)佔有國有土地和在農村非法佔有集體土地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

(5)未經批准佔用過道、馬路邊、公共綠地內、過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6)在拆遷徵收範圍確定後實施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構築物。

除了國家單位之外,私人企業及普通自然人沒有資格去拆除所謂的違章建築,而且到底是不是違章,建築本來就應該由國家行政單位去進行認定的。即使是拆遷違章建築,也需要有法定的流程和合法的手續,拆除違章建築一般情況下沒有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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