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離婚

離婚冷靜期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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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冷靜期最新規定是怎樣的

離婚冷靜期規定是怎樣的?

離婚冷靜期最新規定爲:男女雙方提出離婚申請後,應當經過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期滿後,纔可以去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領取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又稱離婚熟慮期,是指在離婚自由原則下,婚姻雙方當事人申請自願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該申請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任何一方都可撤回離婚申請、終結登記離婚程序的冷靜思考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後,男女雙方選擇自願離婚的,就必須經過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期滿後未撤回離婚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纔可以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發給離婚證,在離婚冷靜期期間,有一方當事人撤回離婚申請的,就無法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

二、離婚冷靜期的通俗理解

1、雙方自願離婚,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符合離婚條件的,暫時不發離婚證,不馬上解除婚姻關係。

2、離婚冷靜期是30天,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30天的冷靜期限屆滿後,雙方應當在30天內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發給離婚證,即解除婚姻關係。

4、在後一個30天內,當事人未到婚姻登記機構申請離婚證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不發生離婚的效果。

離婚冷靜期最新規定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男女雙方選擇自願離婚的,應當經過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男女雙方可以選擇撤回離婚申請,三十日後,雙方都沒有撤回離婚申請的,應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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