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離婚

離婚冷靜期制度是怎樣的

本文已影響 2.78W人 
離婚冷靜期制度是怎樣的
離婚冷靜期制度是指,根據《民法典》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猜你喜歡

熱點閱讀

最新文章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