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子女撫養

離婚後女方不給撫養以什麼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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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對我國法律制度的瞭解程度可謂非常的荒唐,因爲在這些人的眼中可能只要起訴那就代表着其中有一方是犯罪了的。但是所有的民事糾紛也都是因爲各種各樣的生活瑣事才引起的,民事糾紛當中不存在着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行爲的,可有些人在女方不給孩子撫養費的時候,考慮的問題就是離婚後女方不給撫養以什麼罪起訴?

離婚後女方不給撫養以什麼罪起訴?

一、離婚後女方不給撫養以什麼罪起訴?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女方不履行撫育義務,針對此情況可向一審法院反映,由一審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當事人進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如果仍然不聽勸告,不接受教育,拒不執行判決,根據《婚姻法》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法院進入強制程序時,一般需要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根據執行工作規定第十九條,對已發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可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

也就是說對具有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不經申請,由法院依職權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強制執行的辦法:

一是提取、扣留被申請人的儲蓄存款或工資等勞動收入。如請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協助從工資中按月扣除;

二是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是指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按照規定法院可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交有關單位進行拍賣或者變買。強制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履行義務。

另外,撫養協議對未成年子女無約束力。審理此案的法官認爲,夫妻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部分或全部。離婚協議作爲父母雙方自願達成的對離婚相關事項的約定,屬於離婚雙方意思自治的範圍,但協議雙方只能對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加以約定,無權在協議中剝奪或限制他人的合法權利。

二、不給撫養費要坐牢嗎?

我國《婚姻法》第48條明文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可見,不給子女撫養費不至於坐牢,但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如果行爲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的話,則就是有可能因爲涉嫌構成刑事犯罪,而坐牢的。

首先,女方不給撫養以什麼罪起訴的這種想法就是錯誤的,女方不給撫養費的這種做法也並沒有犯罪的,只不過是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當中規定的父母應盡的撫養的責任跟義務,就直接擬定民事訴訟狀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就行了,不給撫養費的這種做法尚且談不到女方犯罪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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