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離婚

離婚分居兩年要怎麼樣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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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分居兩年要怎麼樣證明

訴訟離婚中,要是可以證明夫妻已經滿足了分居條件的,則此時法官都是會判決離婚的。但分居離婚條件中就包括了夫妻雙方分居要持續兩年及其以上的時間才行,那通常離婚分居兩年要怎麼樣證明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分居兩年一定能離婚嗎

很多人存在這樣的錯誤認識,夫妻雙方必須分居滿兩年才能夠離婚。 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視爲感情確已破裂,應當准予離婚。是法律列舉的一系列夫妻感情破裂情形中的一種,如果有證據能夠雙方之間符合其他的法定情形,就沒有必要等到分居滿兩年才提出離婚。

我國婚姻法對離婚的標準抽象爲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這是法院判決是否准予離婚的唯一標準。但由於這一抽象的標準在實際審理案件上不太好操作,法院在很多情況下對雙方感情是否破裂難以準確的把握,所以法律又具體列舉了一系列視爲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情形,便於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能相對正確的認定感情是否破裂。

夫妻感情是一種看不見、摸不着的東西,只存在於夫妻雙方之間,作爲局外人,只能從相關事實來推斷夫妻間的感情程度。在無其他證據證明感情程度如何的情況下,法律規定的分居滿兩年的時間纔是感情不合的唯一的客觀標準。

二、離婚分居兩年要怎麼樣證明

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裏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爲證人往往和爲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以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爲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這裏需要特別提醒一點:因爲分居爲夫妻之間的私事,外部的證據的證明力十分有限。因此即使有上述證據,法院也未必一定會採納。因此,對於那些試圖透過“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而離婚的人,如果還沒有分居,最好還是放棄,而轉爲直接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六個月以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這時法院通常會判決離婚。這樣要比苦苦等待兩年要快多了,而且成功率還高。

經過上文的分析,大家應該知道離婚分居兩年要怎麼樣證明了吧。可以提供這段期間在外的租房協議、鄰居的證詞等等,當然,如果夫妻開始分居就有離婚的打算,那麼在分居之前約定好分居期間各自的財產、債務問題,同時有未成年子女的話,也是需要對子女的撫養問題作出協商約定,以免日後離婚的時候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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