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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民法院能否主動調整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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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民法院能否主動調整違約金
民法典人民法院能否主動調整違約金
人民法院不能主動調整違約金。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約定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該條款表明對於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只有在當事人請求調整,且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確實低於或者過分高於違約行爲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時,人民法院才能進行調整。因此違約金調整請求權是合同當事人所享有的民事權利,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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