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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定金罰則能否與違約金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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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定金罰則能否與違約金並用?

一、《民法典》定金罰則能否與違約金並用?

《民法典》定金罰則不能與違約金並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規定: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根據這一規定,我國法律是排斥違約金責任和定金條款並用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規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定金和違約金有何不同?

(1)定義不同。

違約金是以違約爲生效要件的,不需要預先給付,而是在違約行爲發生後才進行給付;而定金是以預先給付爲條件的,定金交付之日起定金條款即生效。

(2)責任承擔方式不同。

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條款的,一方違約時,應當按照該約定支付違約金;合同中約定定金條款的,則要按照“定金罰款”來處理。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數額規定不同。

約定的違約金以實際損失爲基準,但對於佔總價款的比例沒有規定,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而對於定金,和實際損失沒有關係,只是規定不能高於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法則在當代的中國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也就意味着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完全是可以約定定金,其中一方違約,另外一方就可以主張適用定金罰則,但是除了定金還存在着違約金,這兩者是不能夠同時主張適用的。這一點是需要積極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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