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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購房合同又不想買了 定金能要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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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購房合同又不想買了,定金能要回來嗎
簽了購房合同又不想買了,定金能要回來嗎
【問題解析】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定金”是一種爲了締結合同或履行合同而採取的一種擔保形式。如爲締結合同而設的“定金”,則不論購房合同是否最後締結,開發商均應退款或將“定金”抵作房款;如爲履行合同而設的“定金”,則購房合同系買賣合同,買賣合同是主合同,擔保合同是從合同,不管是合同簽訂前還是簽訂的同時交付“定金”,主合同不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成立。
根據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只有在取得房屋銷售的合法證件後,才能收取買房人的定金,而定金是等同的。即因購房人的原因不履行購房合同,定金不退;若屬開發商違約,是要雙倍賠償的。
【法律依據內容】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
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出賣人透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爲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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