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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行政處罰能做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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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行政處罰決定書是政府機關發佈的公文的一種,認定的事實能作爲證據直接引用,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書,是書證,能否作爲民事案件證據,要看與待證事實是否具有關聯性。行政處罰決定書作爲案件證據出示符合法律對證據的要求。但以前的決定書作爲證據的效率,要視具體情況而屬論。

商標侵權行政處罰能做證據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三)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五)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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