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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行爲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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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利人在發現商標權被侵權時,可以向縣級以上的工商管理部門提出處理要求,工商管理部門依權作出如下的處理:
1、立即責令侵權者停止銷售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標的商品。
2、銷燬和收繳侵權者的商標標識。
3、消除侵權者現在的商品上的侵權商標,禁止其再次使用,等等。
法律依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爲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爲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商標侵權行爲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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