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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欠錢不還算不算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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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欠錢不還算不算詐騙

一、故意欠錢不還算不算詐騙?

一般不算詐騙,欠錢不還是民事糾紛,可按以下流程起訴: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二、故意欠錢不還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是什麼?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三、借款型詐騙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詐騙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即行爲人在借錢時就具有不歸還的意圖。詐騙罪以行爲人具有非法佔有爲目的作爲主觀構成要件的,因此,詐騙人“借錢”只是其虛構的幌子,主觀上根本沒有歸還的意圖。

2、詐騙人在借款時都會採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如虛構借款用於某種投資或營利性的活動,又如虛構自已的財務狀況,使被害人誤信其有歸還的能力。

3、詐騙人在騙得財物後不會考慮歸還財物,因此在財物的使用上毫無顧慮和節制,直接造成財物的滅失,如將借款用於賭博、吸毒或個人揮霍。

四、故意欠錢不還在哪些情形下涉嫌拒執罪?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爲,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二)僞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透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衆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五、故意欠錢不還滿足哪些條件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1、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3、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4、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5、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6、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故意欠錢不還算不算詐騙的這個問題就介紹到這裏,雖然欠錢不還一般是民事案件,但是有充分證據證明當事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騙錢的可按詐騙處理。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識內容僅供參考,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按鈕”諮詢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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