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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 应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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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签订后,相关部门未依约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政府不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应负什么责任

案情概况 

20196月,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公告,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97月,原告山东某科技公司竞得上述土地使用权并签订《成交确认书》。20198月,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因案涉土地由第三人山东某电缆有限公司实占有并使用,原告无法动工建设,三方交涉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退还原告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契税、印花税,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       

阳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系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实现土地资源有效利用的行政管理目标,在其职权范围内与相对人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案涉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案涉土地由第三人山东某电缆有限公司占用,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挂牌出让文件等相关资料中均未对案涉地块上存在构筑物的情况予以明示,接到原告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亦未对案涉地块上的构筑物予以迁移,致使原告无法对案涉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均已成就,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因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依约交付符合开工条件的土地,构成根本违约,遂判决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被告退还原告已经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税费并支付违约金。

裁判要点

依法保护相对人基于行政协议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突出强调了要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政务诚信建设。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机关在政府公共管理服务中更多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行政协议作为新型的行政管理手段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签订的行政协议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行政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应当诚信恪守,自觉履行。法院通过依法裁判,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依约、诚信履行行政协议,充分保护协议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小提醒被拆迁人遇到具体的问题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给出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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