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鑑定中心都有哪些
一、醫療鑑定中心都有哪些
醫療鑑定有各級地方醫學會和中華醫學會。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分為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鑑定工作。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鑑定工作。
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都有哪些內容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2.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3.對鑑定過程的説明;
4.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5.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6.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7.醫療事故等級;
8.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鑑定過程的説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經鑑定為醫療事故的,鑑定結論應當包括上款(四)至(八)項內容;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應當在鑑定結論中説明理由。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格式由中華醫學會統一制定。
三、醫療事故鑑定找哪些部門
醫療事故鑑定可以由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醫學會或者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也可以經醫患雙方同意,由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委託鑑定。
醫療損害鑑定專家庫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司法行政部門共同設立。專家庫應當包含醫學、法學、法醫學等領域的專家。聘請專家進入專家庫,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需要進行醫療損害鑑定以明確責任的;
由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醫學會或者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也可以經醫患雙方同意,由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委託鑑定。
醫學會或者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從事醫療損害鑑定,應當由鑑定事項所涉專業的臨牀醫學、法醫學等專業人員進行鑑定;
醫學會或者司法鑑定機構沒有相關專業人員的,應當從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專家庫中抽取相關專業專家進行鑑定。
醫學會或者司法鑑定機構開展醫療損害鑑定,應當執行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
對出具的醫療損害鑑定意見負責,不得出具虛假鑑定意見。醫療損害鑑定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衞生、司法行政部門共同制定。
鑑定費預先向醫患雙方收取,最終按照責任比例承擔。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醫療損害鑑定專家庫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司法行政部門共同設立。
專家庫應當包含醫學、法學、法醫學等領域的專家。聘請專家進入專家庫,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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