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醫療事故責任

造成醫療過失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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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院管理方面的原因

造成醫療過失原因有哪些?

1、法制觀念落後於社會

隨着社會的不斷進步,人們的法律意識和維權觀念在不斷增強。但是面對社會整體法律意識的提高,部分醫務人員卻沒有及時轉變觀念。同時醫院的管理體制沒有根本改變,醫院除了收費水平提高外,醫療服務意識遠沒有跟上時代步伐,特別在用法律手段規範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爲、保護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方面,與社會大環境相比顯得十分落後,所以一旦發生糾紛,醫院一方往往處境被動。

2、部分制度被人爲廢止

醫院早已建立健全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這些制度對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預防事故差錯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三級檢診制度、會診制度、請示報告制度等。但部分醫院並沒有很好地執行這些制度,特別是病歷書寫制度。而隨着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實施,病人及家屬有權複製部分病歷資料,如果醫生未依據病歷書寫要求及時、認真書寫病歷,一旦患者或家屬發現病歷記錄與事實不符,很容易引起不滿而產生糾紛。

3、管理體制鬆懈

在醫療實踐工作中,有些糾紛是由於醫務人員,放鬆對病人的管理,從而導致不良後果。患者辦了住院手續後,如管理不嚴,在醫院內發生了非醫療問題,患者家屬有可能追究醫院的責任。常見有以下幾種情況

(1)有些醫務人員礙與情面,允許病人請假外出,本來是好意,但發生問題後,就可能成爲引發糾紛的理由。

(2)允許患兒陪護人員離開病區或醫院,當患兒由醫務人員代管時,不慎出了問題,如開水灼傷、摔倒、跌傷、高處墜落等,院方則需承擔失職責任。

(3)精神病或行爲異常、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者,不慎出了問題,也容易發生糾紛。

(4)精神抑鬱者在住院期間自殺,如果事先沒有防範措施,也可以成爲引發糾紛的原因。

二、醫務人員自身原因

1、缺乏應有的防範意識

隨着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醫患關係正在向合同關係方面轉化。在患者看來,掛號看病,花錢檢查、治療,就要有優質的服務和好的治療效果,作爲醫務人員,應當及時轉變思想觀念和服務模式。但目前有的醫務人員過分注重經濟效益,忽視“以患者爲中心”的基本原則,對患者或家屬可能出現的不滿意心態缺乏應有的準備。

2、行業風氣不端正

社會各行業都存在着行業風氣問題,且互相影響。醫務人員作爲社會的一員,隨時也會受到各種不良社會風氣的影響。目前行業教育、倫理教育、法制教育還比較薄弱,醫務人員重金錢輕技術、重業務輕服務等現象在一定範圍內仍然存在。有部分醫務人員以醫謀私,向患者索要禮品,收受“紅包”,接受吃請。所以患者一旦得不到很好的治療,必然產生心理失衡,便成了引發糾紛的理由。

3、對病情估計不足

從患者方面講,醫患糾紛發生的主要原因是未達到預先期望的目標,心理失去平衡,而原因往往來自於醫生。當患者或家屬問及病情及預後時,醫生沒有據實交待,如果病情突然變化,家屬缺乏心理準備,這種情況在糾紛事件中佔有相當大的比例。對有些手術,醫生自以爲病情單純,手術前不討論,未詳細制定手術方案及遇到特殊情況時的搶救預案,倉促手術,一旦發生意外,便束手無策。有時因沒有向家屬做應有的交待,使家屬難以接受。許多嚴重糾紛實例並不發生在疑難病的患者,而是發生在普通、常見、較單純的病症,如外科的闌尾炎,產科的分娩,兒科的發燒、腹瀉,骨科的取內固定鋼板等。往往是由於醫生對病情估計不足,盲目自信,麻痹大意,未及時做好預防工作。

三、非醫療過失的判斷

1、不尊重患者及家屬的知情同意權

及時交代病情和治療,履行各種必要的簽字手續對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有着重要的作用。臨牀上許多醫療糾紛是因爲未很好地尊重患者及家屬的知情同意權引起的。如病人病情較重,未及時向家屬說明或填寫病重通知,有時家屬問及病情時,醫務人員的答覆缺乏技術性和藝術性,一旦出現不良的醫療後果,患者或家屬很難接受,即使醫務人員無過失,也容易引起患者或家屬的不滿。

2、行爲、語言粗暴

因行爲、語言粗暴簡單導致的醫療糾紛不佔少數,許多患者對醫療提不出什麼問題,但是由於對醫生、護士的語言無法接受,會從語言推測服務的質量或以語言推斷與不良後果的關係,如患者病情危急,家屬常表現出過分的恐慌,部分醫務人員不是耐心安慰,而是簡單回答說“不要緊,死不了”、“慌什麼”,病人問是否要緊,醫生隨口說“不要緊”,或者病人問有無辦法、什麼時候能好時,醫務人員不耐煩,信口說“我也不是神仙”、“早着呢”等,類似情況當時可能不會發生什麼問題,但是一旦患者真的出現不良後果,則可能成爲引發糾紛的導火索。

3、保密觀念淡薄

部分醫務人員職業素質不高,把病人的某些特殊疾病、畸形等涉及隱私的病情當作新聞而隨意議論,自覺、不自覺地侵犯了患者的名譽權,這雖然並非醫療過失,但侵犯了患者的名譽,給患者帶來精神傷害甚至不良後果。近年來這類事件逐漸增多,主要是由於患者的法制意識增強,而醫務人員法制觀念卻相對淡薄。許多疾病資料對醫務人員之外的人都應當嚴格保密,屬於患者的隱私,不能隨意公開,在法制逐漸健全的今天,這個問題已不單純是個道德問題,而是一個法律問題。

4、學術資料的選擇與公開

醫務人員總結某些典型的病例資料,作爲學術研究或交流,從醫學科學的發展角度當然無可厚非,但如果未得到患者本人的同意,將其照片、錄像等資料予以公開,就侵犯了患者的肖像權,患者有權提出訴訟要求賠償。

5、侵犯患者的處分權

除上述幾種常見原因引起的糾紛之外,擅自做主,處分他人的財產,在法律上稱爲侵犯處分權。臨牀上侵犯患者的處分權主要見於以下情況

(1)好心辦壞事,如外科醫生在行腹部手術時,爲了避免以後發生闌尾炎,在手術中順便將闌尾切除,以絕後患。從醫生角度看,這本來是好意,也是爲病人考慮,但是從法學觀念上講,患者對自己身上的所有器官都有保持完整無缺的權力,在未徵得本人或代理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切除其器官,侵犯了其應有的權力,個別患者可能就要提出糾紛。

(2)對某些疑難病症死前診斷不明,醫院爲了明確診斷,在患者死後未辦理尸解手續的情況下,行屍體解剖,或者擅自留取死者的器官作爲教學研究應用。

(3)取死者的眼角膜、耳鼓膜、聽骨等作爲移植物或用於醫療、教學研究等。這在過去法律不健全的情況下時有發生,但是現在必須經過當事者及其代理人同意方可實施,未經當事者及代理人同意,擅自處分他人組織或器官,就可能引起糾紛。

以上爲對醫療過失原因的分析。總的來說。造成醫療過失的原因還是有很多的,不僅有醫生的主觀原因,還包括醫院醫療條件等客觀原因。在出現醫療事故後,患者應當及時做司法鑑定,取得鑑定報告後及時透過行政、司法等渠道解決糾紛,切忌用暴力等方式解決糾紛。若是您認爲解決程序對您來說太過複雜,還可以委託律師代爲辦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汕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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