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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緩後還能減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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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緩後還能減刑嗎

緩刑和減刑,都是法律上的制度,透過對認罪態度良好和認真改造的犯罪分子的刑罰減免,達到更好的刑罰作用,同時也鼓勵了犯罪分子改過自新。緩刑和減刑雖然是兩種不同的法律制度,但是某些條件下,兩者是可以同時組合使用的,下面先對兩種制度做一個簡單的介紹區分。

所謂緩刑,是針對犯罪情節比較輕的犯罪分子,在法院審判結束以後,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會在特定的社區矯正中心接受一段時間的觀察考驗。一般來說,緩刑的適用範圍都是罪名較輕的,諸如拘役、未滿三年的有期徒刑。如果在這段觀察考驗期內,可以做到認真糾正,並且沒有特殊錯誤,就可以取消原來判決的刑罰,在緩刑結束不用按照原來的判決執行。這裏的特殊錯誤,是指違反緩刑相關規定和刑法第7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7條中說到,假如罪犯被發現還有其他的隱匿罪名,而且是之前的審判中沒有一起判決的,緩刑會被立刻停止,並且加上新的罪名一起審判。出現緩刑被依法撤銷情況後,犯罪分子就只能依法接受原來的刑罰,收監入獄了。

而減刑,適用的範圍就比較的廣了,除了適用緩刑的所有罪名,管制、無期徒刑和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滿足條件也是可以適用的。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態度良好並且認真接受改造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7條的相關規定,犯罪分子是可以申請提出減刑的,減刑會由所在的執行機關向上級法院提出,審理透過以後依法減刑。

由此我們得知,可以獲得緩刑的罪名都屬於可以減刑的罪名範圍內,二者有一定的重合。可以同時獲得緩刑和減刑的罪名,是拘役和未滿三年有期徒刑。減刑從其定義上看,我們就可以知道它並不是可以立刻與其他判決同時實施的,減刑需要一定時間的觀察,確定是否認罪態度良好和有重大立功表現纔可以獲取申請減刑的資格,因而減刑與緩刑的關係,也只能是先判處了緩刑,在緩刑觀察期內,再根據情況判斷是否能對犯罪分子予以減刑。

法律上對緩刑後如何再減刑有明確的規定,想要得到緩刑後再減刑並不容易,一般情況下二者是不會同時出現的,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法中,第五條明確規定了,對適合減刑條件的被判緩刑的犯罪分子,除非有特殊表現是不允許獲得減刑的,這部分的罪名有拘役和未滿三年的有期徒刑。這裏的特殊表現,是指重大立功,重大立功的六種情形在《刑法》第七十八條中有明確規定,大致總結爲檢舉或阻止了重大犯罪活動、有重大發明創造又或是在生活中對人民和國家有重大貢獻。滿足條件的被判緩犯罪分子,可以自行聯繫專業律師提起減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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