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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拆遷糾紛還能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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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拆遷糾紛還能上訴嗎?

一、十年前拆遷糾紛還能上訴嗎?

1、十年前拆遷糾紛不能上訴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

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二、拆遷糾紛屬於民事糾紛的情形下,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糾紛當事人可以抗訴嗎?

1、拆遷糾紛屬於民事糾紛的情形下,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糾紛當事人可以抗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1)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2、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覈實有關情況。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

三、拆遷安置訴訟能調解嗎?

1、拆遷安置訴訟能調解

拆遷安置補償裁決雖然體現的是國家意志,但確定的是民事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對於民事權利義務,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是可以自由處分的。而這種處分對國家利益沒有絲毫影響。從拆遷補償裁決案件的性質看,適合於調解。

2、拆遷補償裁決案件如果簡單地以判決方式結案

當事人不可能服判決,矛盾依然得不到解決,導致當事人纏訴等情況的出現,還會影響拆遷活動的正常進行。若以調解方式結案,則案結事了,既解決了原、被告之間的行政爭議,達到了行政機關行政管理的目的;又化解了原告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糾紛,滿足了行政相對人的合理要求,從而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3、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分別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1)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

(2)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3)拆遷房管部門依法代管的房屋的。

(4)拆遷宗教團體委託房管部門代理經租的房屋的。

拆遷糾紛被法院審結後,糾紛當事人若是對判決、裁決不服,最好是在既定期限內提交上訴狀。超期沒有提交上訴狀的,將不能再上訴。如果對十年前拆遷糾紛還能上訴嗎存在其他相關疑問的,可透過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爲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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