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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開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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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開庭程序

民事案件開庭程序

民事訴訟法院按照審理流程對當事人進行之間的爭議,根據法律規定進行受理。

開庭一般分爲四個階段:調查階段、辯論階段、陳述階段和調解階段。

1、開庭準備:邀請當事人以及相關訴訟人蔘加出庭;提前3日法院對出庭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時間、地點公開;明確當事人及相關訴訟人是否到場參加,宣佈法庭紀律。

2、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首先由原告陳述其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理由,然後由被告陳述訴訟請求及反駁原告的不同意見。

(2)當事人需要在法庭上出示證據和質證。當事人陳述之後,需在法庭上當場拿出有關證據展示,並由當事人自己進行質證。

3、辯論階段: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法庭合議庭的主持下,根據調查階段的事實和證據,闡述自己的觀點,用語言進行辯駁的訴訟活動。

4、案件評議和宣告階段:合議庭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照法律法規政策,作出判定結果,透過調解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和爭議。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原告必須是18歲以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如若案件涉及到消費領域,那麼起訴的消費者必須是在購買過程中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消費者。

一般民事案件中,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訴訟,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在同一個訴訟裏面,如果說幾個被告經常住的地方是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那麼就可向其中的任何一個轄區的法院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起訴一般由人民法院提交訴訟書,訴訟副本份數由被告人人數決定,在寫訴訟書時有困難的,可以在法院口頭訴訟,有人民法院安排筆錄並通知對方當事人。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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