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離婚

離婚冷靜期強制分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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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冷靜期強制分開嗎?

離婚冷靜期強制分開嗎?

離婚冷靜期不強制分開,我國目前的婚姻法律關於協議離婚的條件是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只要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就會發給離婚證。婚姻法中並沒有冷靜期的設定。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一個月期滿後,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冷靜期一般要多久呢

大多都是一個月。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離婚時,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後再行決定。目前僅僅在政府機關實施。

民法典各分編草案中有關婚姻家庭編部分,與現行婚姻法、收養法相比,主要修改5方面:修改患有疾病禁止結婚的相關內容,草案規定,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不如實告知的,對方可以請求撤銷該婚姻;增加一項婚姻無效的情形,規定以僞造、編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無效;草案新規定了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草案增加了離婚損害賠償的兜底條款;不再保留計劃生育的有關內容。

三、規定的離婚冷靜期需要雙方同意嗎

離婚冷靜期不需要男女雙方同意,該期限爲法律強制的。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離婚時,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後再行決定是否繼續離婚。我國《民法典》離婚冷靜期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綜上所述,“離婚冷靜期”針對的是“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財產分割、未成年子女撫養等問題能達成一致意見同意協議離婚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後,婚姻登記機關暫時不予辦理離婚手續,需夫妻雙方“冷靜”一段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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