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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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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主體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主體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爲。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唯一機關,它對各類案件製作的判決和裁定,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具體形式。維護這種生效的判決、裁定的權威,就是維護法律和法制的權威,就是維護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客觀方面是: 1、要有拒絕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行爲。 2、執行義務人必須具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倘若沒有能力執行的,比如本身自己就沒有財產,這種就屬於無法履行,而不是拒不執行。 3、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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