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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破產清算是否先償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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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破產清算是否先償還違約金
民法典破產清算是否先償還違約金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破產清算不是先償還違約金,而是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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