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認定機構是如何認定的?
(一)《商標法》關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的認定: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
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二)《商標法實施
細則》關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的認定: 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屬於《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4項所指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 1、經銷明知或者應知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 2、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爲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璜使用,並足以造成誤認的; 3、故意爲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爲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