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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的認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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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的認定機構
商標侵權認定機構是如何認定的?
 (一)《商標法》關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的認定: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二)《商標法實施細則》關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的認定:   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屬於《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4項所指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   1、經銷明知或者應知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   2、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爲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璜使用,並足以造成誤認的;   3、故意爲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爲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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