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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證據保全的啓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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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證據保全的啓動方式
訴訟保全的方式有哪些

申請訴訟保全的當事人一般採用書面方式提交申請書。但特殊情況如書寫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口頭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記錄附卷,並由申請人簽名、蓋章。


財產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提取、扣留等,當事人要求法院採取哪一種措施必須在申請書中說明,須肯定、具體,不能含糊其詞。否則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訴前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起訴以前,訴訟程序尚未開始;訴訟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訴訟程序開始後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執行前,執行開始後不能申請訴訟保全。執行前保全時間是在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狀況,不申請保全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債權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後5日內不申請執行的,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綜上所述,財產保全民事案件中經常被使用,有必要的時候,原告在起訴前就可以提出,當然,訴訟保全要有對應的標的物,這個和強制執行不同。需要當事人自己準備好財產證據及清單,法院經過調查後啓動保全手續。原則上,保全範圍不超過訴訟標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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