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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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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的份額
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包括哪些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包括:


(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結婚條件,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夫妻。另外,經法院確認屬於事實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爲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我國法律還規定,於1950年婚姻法公佈以前的妾,如雙方不願意接觸關係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3)父母。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4)另外,根據法律規定,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可作爲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被收養人對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贍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以依照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仍可作爲生父母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同樣,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仍可作爲親生子女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收養他人爲養孫子女的,互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三、遺產如何分割?


《繼承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這是發揮遺產實際效用的原則,即對遺產進行分割時,應當充分考慮遺產的實際效用,以有利於生產經營和各繼承人的生活需要,有利於最大限度地發揮遺產的最佳實際效用爲準進行分割。


《繼承法執行意見》第五十八條進一步規定:“人民法院在分割遺產中的房屋、生產資料和特定職業所需要的財產時,應依據有利於發揮其使用效益和繼承人的實際需要,兼顧各繼承人的利益分給遺產。”當有一些遺產按此原則分配將引起各繼承人的利益相差較大時,可由獲益較大的一方對其他方進行適當的補償。


我們發現其實法律中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了死者的父母、子女以及配偶,換言之如果是孫子的話,則不能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不過此時要是死者收養他人爲孫子女的,那可以互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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