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人責任與禁止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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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W人
居間人責任與禁止行爲
1、居間人責任
1.1、居間人是期貨公司或者客戶委託,爲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中介服務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1.2、對於受公司委託的居間人,期貨公司按照居間合同的約定向其支付報酬。居間人獨立承擔基於居間關係所產生的民事責任。
1.3、居間人不屬於期貨公司工作人員。
1.4、客戶透過期貨公司提示已明知期貨公司從未授權或默許非期貨公司工作人員以期貨公司的名義從事期貨業務經營交易行爲,如果客戶決定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與居間人或其他人員訂立有關委託下單或收益分成等任何約定,期貨公司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2、居間人禁止行爲
2.1、不得利用期貨居間人身份變相非法集資或融資的。
2.2、不得以期貨居間人的名義從事期貨居間以外的經紀活動的。
2.3、不得向客戶作獲利保證或共擔風險承諾的。
2.4、不得爲客戶提供集中交易場所,以公司名義設立經營服務網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