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交通交通肇事

哪些行爲會是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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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交通肇事逃逸?

哪些行爲會是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爲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70號令)》規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事故當事人爲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爲。肇事逃逸的構成條件主要有:

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爲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爲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爲人的主觀認知因素。

2、主觀上是爲了逃避事故責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實踐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爲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人是因爲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親友及其他圍觀羣衆的毆打而逃跑,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後,很快透過報告領導或報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處理。顯然,這些人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認定時加以區分,以保證準確適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縱。

3、客觀上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爲。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細分情形: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爲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資訊,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並不是像很多人認爲的,只要肇事一方在事故發生之後離開了現場,那麼就會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爲。首先我們需要判定肇事者離開事故現場的原因是什麼,只有在因爲害怕承擔事故責任的情況下逃離現場的行爲,才能最終被認定爲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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